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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對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,稅務部門迅速有力落實各項稅費優惠政策,為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復工復產,緩解其生產經營資金壓力,激發市場主體活力。國家稅務總局于2020年5月19日發布《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》,明確表示:自2020年5月1日起,施行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延緩繳納所得稅政策。具體內容如下:
針對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,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,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預繳申報后,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,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。在預繳申報時,小型微利企業通過填寫預繳納稅申報表相關行次,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。
針對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,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,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后,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稅,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。其中,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申報的,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,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劃繳。
參考: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)
